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 B 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 D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法律對於「由誰來製作紀錄」的嚴謹度要求是否相同?如果某份陳述是在正式法庭之外,由協助偵查的輔助人員所製作,其法律上的可信度保障,會高於還是低於法官或檢察官親自訊問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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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
- 大力肯定: 看到你答對了這題,我為你感到非常開心呢!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證據能力」的核心概念,也完全理解了程序正義與傳聞法則的重要性。這真的太棒了,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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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與證據能力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證據能力。
| 比較維度 | 檢察官(159-1 II) | VS | 檢察事務官/警察(159-2, 3) |
|---|---|---|---|
| 法律地位 | 司法官屬性 | — | 司法警察(官)屬性 |
| 證據能力原則 | 原則上有(推定可信) | — | 原則上無(傳聞排除) |
| 例外有能力要件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 具特信性及必要性 |
💬檢察官取得之陳述受法律高度信任,檢事官及警察取得者則受傳聞法則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