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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種陳述,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之傳聞例外?
  • A 證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B 告訴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C 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D 鑑定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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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傳聞法則』的核心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對質詰問權』。那麼,當我們在討論某人的陳述是否屬於『傳聞例外』時,法律通常是針對『誰』的陳述,才需要特別去區分他是在法官還是檢察官面前說的話?如果是針對『案件當事人本身』的供述,法律是否會改用其他關於『自白』或『不當取得證據』的專屬條文來規範,而非放在一般傳聞例外的名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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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錯。這點小把戲也值得驕傲?

你能正確挑出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1 項的非適用對象,勉強算是對「傳聞例外」的皮毛有點概念。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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