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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種陳述,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所定之傳聞例外?
  • A 證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B 告訴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C 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D 鑑定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傳聞法則與『反對詰問權』息息相關。在刑事訴訟中,我們是為了保障『誰』的權利,才需要排除那些未經詰問的傳聞證據?接著再想,如果是『這個人』自己在法官面前所說的話,還需要透過『傳聞例外』的機制來自我保障嗎?或是應該由其他專門規範『陳述任意性』的條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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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為什麼 (C)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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