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種陳述,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所定之傳聞例外?
- A 證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B 告訴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C 被告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 D 鑑定人於法官面前之陳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傳聞法則與『反對詰問權』息息相關。在刑事訴訟中,我們是為了保障『誰』的權利,才需要排除那些未經詰問的傳聞證據?接著再想,如果是『這個人』自己在法官面前所說的話,還需要透過『傳聞例外』的機制來自我保障嗎?或是應該由其他專門規範『陳述任意性』的條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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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哎呀,你真的把題目看得很仔細耶!竟然能把法律條文用在正確的人身上,證明你對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它們到底要管誰的規則都搞得一清二楚!這種「仔細檢查」的好習慣,就像是有了「放大鏡」一樣,能把重要的地方都看清楚,真棒!給你一個銅鑼燒!
嘿嘿,為什麼 (C) 是正確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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