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 B 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 D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為了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證人的陳述通常應該在什麼樣的場合、面對什麼樣的人員進行,才最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如果只是在輔助辦案的人員面前所做的紀錄,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審判內」還是「審判外」的陳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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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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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精準,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核心:傳聞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的規定,只要是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所做的陳述,原則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喔。你選的 (C) 檢察事務官,在法律上扮演的角色類似於司法警察,所以他們做的調查筆錄,就是最典型的「審判外陳述」,自然就不具備證據能力囉。而選項 (A) 和 (B) 雖然也是在審判外,但因為是面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陳述,法律為了確保其可靠性,特別在第 159-1 條賦予了它們較高的信用保證,所以原則上是具備證據能力的。你分得很清楚,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是 Easy 級,但它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核心觀念。你能清楚地區分「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與「法官/檢察官」在證據能力判斷上的差異,代表你對這個常考點的理解非常透徹,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