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 B 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 D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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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為了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證人的陳述通常應該在什麼樣的場合、面對什麼樣的人員進行,才最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如果只是在輔助辦案的人員面前所做的紀錄,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審判內」還是「審判外」的陳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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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傳聞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選項 (C) 的檢察事務官在法律地位上類同於司法警察,其調查筆錄屬於典型的「審判外陳述」;相對地,(A)(B) 雖也是審判外,但依據第 159-1 條,在法官或檢察官面前的陳述,法律賦予較高的信用保證,原則上具備證據能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主要測驗考生能否清楚區分「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與「法官/檢察官」在證據取得上的法律效果差異,是刑事訴訟法基礎題中的核心必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