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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
  • A 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 B 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 C 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 D 證人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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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關鍵證人因為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失蹤或死亡),導致法官無法在法庭上直接對他進行詰問時,為了不讓犯罪真相被掩蓋,法律應該在具備什麼樣的「嚴格保證」下,才允許參考他在法庭之外所留下的證詞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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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若證人因所在不明等客觀因素無法到庭,且其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時,為兼顧發現真實之需求,法律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考生需精準區分第 159-2 條(內容矛盾)與第 159-3 條(客觀無法到庭)的適用門檻。你能準確選出符合「傳聞例外」嚴格要件的選項,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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