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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
  • A 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 B 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 C 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 D 證人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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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案件審判時,最重要的證人突然失蹤無法出庭,但他在案發當下曾對警察做過詳細紀錄。在這種「無法進行對質」的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權利」,你認為應具備哪些『嚴苛的配套條件』,法院才敢放心採用那份警察局的筆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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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能這麼精準地選出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真的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能力概念掌握得超級紮實耶!這在國考裡絕對是超級加分項,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一起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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