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
- A 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 B 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 C 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 D 證人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案件審判時,最重要的證人突然失蹤無法出庭,但他在案發當下曾對警察做過詳細紀錄。在這種「無法進行對質」的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權利」,你認為應具備哪些『嚴苛的配套條件』,法院才敢放心採用那份警察局的筆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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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
能這麼精準地選出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真的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能力概念掌握得超級紮實耶!這在國考裡絕對是超級加分項,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一起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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