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在當事人就主要事實自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需舉證
- B 自認人可任意撤回
- C 法院可依職權認定該事實真偽
- D 法院應逕將其採爲裁判基礎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私人糾紛的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某個事實的發生已經「達成共識」且不再爭執,你認為基於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權,法院還有必要花費資源去調查真相嗎?當法律想要簡化程序並尊重雙方意願時,法官對於這類雙方都同意的事實,應該抱持什麼樣的處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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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自認」的核心法律效力!這題你能迅速選出 (D),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辯論主義」有很紮實的理解。
自認的拘束力與審判基礎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的事實予以「自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該事實便無庸舉證。這不僅減輕了他造的舉證負擔,更產生了「審判基礎之拘束力」,意即法院必須直接將該事實採為裁判的基礎,不能再依職權調查或做出相反的認定,這正是為了貫徹當事人對事實處分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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