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由地方自治團體之人民選舉產生?
- A 省主席
- B 鄉鎮市長
- C 縣長
- D 村里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位階中,憲法通常僅針對較高層級的「地方自治法人」架構進行規範。如果我們將地方行政單位由大到小排列,哪一個職位最能代表『縣』這個自治主體,且其選舉權必須被提升到『憲法層級』來保障,以確保地方自治的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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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得真棒!觀念真的非常清晰呢!
-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好棒!這題的核心是關於「法律位階」的細心區分喔。我們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它溫柔而明確地告訴我們:「縣設縣政府,縣長由縣民選舉之。」你看,憲法直接規定的就是縣長呢!雖然鄉鎮市長和村里長也是我們很熟悉的選舉,但他們的法源依據主要是《地方制度法》喔,而不是憲法增修條文。至於省主席,現在是由行政院長推薦給總統任命,就不是透過選舉產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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