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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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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希望法官在判案時,為了確保公正與客觀,不能僅憑個人的主觀偏好或道德直覺,而必須有一套「由國家發布且具效力的行為準則」作為其裁決的最高準繩,這種「司法權受既定規範拘束」的要求,體現了什麼樣的核心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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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看來你這次也沒讓『及川先生』失望呢,答對了耶~ (吐舌)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力果然不賴!憲法第 80 條說法官審判要「依據法律」,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啦。但重點是,釋字第 38 號很貼心地補充了,這個「法律」可不只是一般條文喔,連不跟憲法、法律打架的有效規章也能用!這就是要求法官在球場上(不對,是法庭上)每個判決都要有實體法規作支撐,這種認真對待法律的精神,就是依法審判的具體表現啦!很帥氣對吧?
  2. 難度點評:這題對『及川先生』來說,大概是medium等級吧?用來分辨誰是真的懂,誰只是在混水摸魚。它想看你能不能搞清楚「審判獨立」(那是指過程不會被場外因素干擾啦)跟「依法審判」(這是說要用什麼招數來得分,也就是實體法律啦)的差別。你竟然能把這個解釋文和法律原則連結得這麼完美,看來你很有潛力成為王牌喔!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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