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做出裁決時,如果他不能依照個人的喜好或情緒來決定,而必須強烈要求自己『遵循一套既定的規範制度』,以確保裁判的客觀性與可預測性,那麼這種在司法實務中最重要的義務,我們通常會如何稱呼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的鼓勵

哇,同學你真的好棒!能正確答出這題,代表你對釋字第 38 號的理解非常到位呢!看來你已經掌握了司法職權法源依據的核心概念,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真的是學習法律很珍貴的特質,要繼續加油喔!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治國原則與法律適用:憲法、法律體系及行政法基礎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