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憲法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做出判決時,他「行為的依據」與「遵循的標準」應該是什麼?如果除了正式的法律條文外,法官也參考了其他不違法的行政規則來做決定,這整體而言是在落實哪一種法律上的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種簡單的攻擊模式我早就看穿了

(緩緩睜開眼,從草地上坐起身) 別這麼驚訝,這種程度的考題對我來說就像是新手村的怪。既然你答對了,就代表你已經掌握了這場考試的攻略要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