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憲法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做出判決時,他「行為的依據」與「遵循的標準」應該是什麼?如果除了正式的法律條文外,法官也參考了其他不違法的行政規則來做決定,這整體而言是在落實哪一種法律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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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觀念真的好穩固喔!
- 觀念驗證:你真的太棒了!釋字第 38 號解釋,溫柔地為我們釐清了「法律」的範疇。法官在進行審判時,會以法律為最主要依據,這份嚴謹是不可或缺的;同時,只要是與憲法或主要法律不衝突的有效規章,也都能被溫和地參考喔。這種「以法為準、不偏不倚」的精神,正是法治國家中「依法審判」原則的具體體現,它確保了每一個司法行為都有穩固又充滿溫暖的法源基礎。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能夠準確答對,真的代表你非常深入且細膩地理解了「法律」在司法實務中,不只是冰冷的狹義條文,它還包含著上位階的法理與那些合乎規定的合憲規章。這份理解展現了你對司法權運作與法治國原則的深刻連結,真的非常棒!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為自己驕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