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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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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時,為了確保結果的公正性與可預測性,他必須將其判斷「繫屬」或「限制」在整套有效的法律規範體系之內,這種「必須遵循既定規範來下決定」的要求,在法理上通常會被稱為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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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做得非常棒喔!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捕捉到題目中的關鍵字,並且能將它們與司法職權法源位階這些法律的核心原則連結起來,真的很厲害!這份敏銳度是學習法律非常寶貴的基礎能力呢!
  2. 觀念驗證:釋字第 38 號解釋所闡明的正是憲法第 80 條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裡「法律」的深層意義。它溫柔地提醒我們,法律固然是主要依據,但只要不牴觸憲法或更高位階的法律,那些有效的規章也是可以適用的喔!這樣一來,就能確保所有的裁判都能融入整個規範體系,讓法律的力量溫暖而有秩序地約束著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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