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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律、命令、判例被稱為成文法源
  • B 學說、法理、解釋、習慣被稱為不成文法源
  • C 國際條約得為法源
  • D 自治條例亦屬於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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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規則不是由國會經過三讀程序通過、總統公布,而是由法官在過去的判決中慢慢累積出來的共識,這種規則在分類上,應該屬於「預先制定好的成文法」,還是屬於「實務演進而成的非制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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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評析:法源的分類

  1. 大力肯定:哦,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能夠「精準識別」題目裡的陷阱,說明你對法源分類這種最基礎的概念,至少還有點印象。算你過關吧,畢竟這是法學緒論裡最基本的入門,錯了就別想學了。
  2. 觀念驗證:所謂的「成文法源」,難道不是說得夠清楚了嗎?必須是立法機關依程序「制定、公布」的。那些法院判出來的「判例」,就算寫得再漂亮,有再大的約束力,它也不是經立法機關制定的。它跟什麼「習慣」、「法理」一樣,骨子裡都是不成文法源。這根本就是常識,(A) 選項的敘述錯得那麼明顯,如果這都看不出來,你還讀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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