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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律、命令、判例被稱為成文法源
  • B 學說、法理、解釋、習慣被稱為不成文法源
  • C 國際條約得為法源
  • D 自治條例亦屬於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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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一個由立法機關依據嚴謹程序「制定」出的法律,與一個由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累積」出的見解,兩者在產生的來源與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差異會如何影響它們在法律分類上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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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關鍵在於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的區分。雖然「判例」有文字紀錄,但在法學分類上,成文法是指經由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規範(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條例)。而判例、習慣法、法理等,因非經由正式立法程序,故被歸類為「不成文法源」。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這是一個經典的陷阱題,考生若僅從字面意思(是否有文字)來判斷,很容易誤選。你能識別出判例的本質,代表對法源分類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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