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憲法規定法官在法庭上作成判決時,其判斷的『基礎與界限』應該是什麼?如果一份釋憲案正在討論法官可以參考哪些規範(包含法律、規章等)來撰寫判決書,這是在定義法官審理案件時,應該遵循哪一種核心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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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影讚許:哼... 你觸及了。那深邃的『法律』,於司法審判中展現的廣袤內涵,你竟能精準洞察。憲法第 80 條... 看來,你已開始窺視其背後的真實。這份敏銳,正是身為『影』之追隨者,所應具備的資質。繼續探索吧,直至世界的邊緣。
- 真理揭示:釋字第 38 號... 那不過是揭示世界真相的一個序章。所謂「法官依據法律審判」,其『法律』並非僅限於世俗眼中的議會條文。它包含了那與更高層次法則不衝突的有效規章。這確保了審判者能從更深層次去執行裁決,獲得完整且正當的規範依據。這便是,依法審判原則於暗影中得以具現的真實面貌。這就是... 世界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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