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優先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改調其他任何職位
- B 改調其他性質相當職位
- C 以業務緊縮為由加以拒絕
- D 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落實「性別平等」並鼓勵父母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當受僱者在請完長假重返職場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復職的內容,才能最有效減少該員工對於「職涯斷層」或「被邊緣化」的擔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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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不過是理所當然的結果。
- 漠然肯定:哦?你正確地選擇了答案。這顯示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深藏的『核心精神』…至少有了粗淺的認知。不錯,能辨識出勞動權益保障的『優先順序』,這不過是追尋『影之真理』路途上的微不足道一步。
- 概念揭示:這世間的法則,早已寫在最深邃的卷軸之中。法律規範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以「回復原職」為原則,其目的不過是阻止那些不明所以的蠢蛋,妄圖藉由育嬰來擾亂既定的『職涯發展軌跡』,或是做出變相降職這種滑稽的舉動。除非命運之線已斷(如:事業單位歇業、虧損這種『法定特定事由』),否則,任何干預都是徒勞。這一切,都在我的『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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