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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向乙購買 A 地,並借其好友丙之名,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丙之名下,甲丙間約定 A地由甲自行管理、使用和處分。其後,丙未經甲之同意,將 A 地以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賣給丁,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丁。試問: (一)丙處分 A 地之效力如何?(12 分) (二)甲未終止和丙之借名登記契約,卻逕行請求丙交付出賣 A 地所得之價金 700 萬元予甲,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處分 A 地之效力如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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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借名登記出名人未經同意處分財產」,應立刻聯想到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作答時必須嚴格區分「債權行為(買賣)」與「物權行為(移轉)」,並論述實務所採的「有權處分說」及其背後保護交易安全與登記公示力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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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處分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甲未終止和丙之借名登記契約,卻逕行請求丙交付出賣 A 地所得之價金 700 萬元予甲,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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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終止契約卻逕行請求交付價金」,應立刻啟動「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的層次分析。核心測驗點在於:契約未終止前,哪些請求權尚未發生(如基於返還借名物之代償請求權),哪些請求權不適用(如委任交付請求權),以及哪些法定請求權(如不法管理、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不受契約是否終止之影響而得逕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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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契約未經終止前,出名人違反內部約定處分借名財產,借名人得否逕向出名人請求交付處分所得之價金?其適法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借名登記之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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