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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 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契約約定︰「本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名義人,得由乙方(即買受人乙)自由選擇或指定之。」嗣後甲受乙之指定,將 A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丙。然因乙逾期未付清價款,經甲定期催告未果,甲乃解除契約並沒收乙已付之價金。甲主張原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丙乃無法律上原因取得 A 地號土地所有權致其受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因而請求丙應將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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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三人關係之不當得利(指示給付關係)』。考生看到『甲依乙指示將財產移轉給丙』,應立刻反射出這不是單純的甲丙交易,而是存在『雙重給付』;解約後,必須精準區分『給付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才能正確判斷不當得利的請求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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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指示給付(三人關係)中,基礎契約(補償關係)經解除後,被指示人(出賣人甲)得否逕向領受人(第三人丙)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有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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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給付不當得利
💡 指示給付中,基礎契約解除後,不得逕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依實務見解(92台上2581),指示給付包含補償關係與對價關係二重給付關係。
  • 給付關係僅存在於甲乙與乙丙之間,被指示人(甲)與領受人(丙)間無給付關係。
  • 補償關係(甲乙契約)解除,甲應依民法第259條或179條向乙請求,而非向丙。
  • 丙取得利益係基於乙之給付(對價關係),對甲而言非無法律上原因。
🧠 記憶技巧:補償對價三人間,給付關係拆兩邊;契約解除找對象,莫向領受丙開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物理上的物權移轉」與「法律上的給付評價」,誤認甲丙間有直接給付關係。
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 給付型不當得利 利他契約(第269條) 不當得利之三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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