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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向乙購買 A 地,並借其好友丙之名,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丙之名下,甲丙間約定 A地由甲自行管理、使用和處分。其後,丙未經甲之同意,將 A 地以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賣給丁,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丁。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處分 A 地之效力如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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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借名登記」與「出名人未經同意處分財產」,必須立刻想到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精準引述【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有權處分說」。作答時應先說明債權行為的獨立性,再探討物權行為的實務與學說爭議,以展現完整的法學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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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擅自處分借名登記財產,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甲未終止和丙之借名登記契約,卻逕行請求丙交付出賣 A 地所得之價金 700 萬元予甲,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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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丙出賣借名登記土地之效力(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接著思考,丙有權處分後致其對甲之返還義務陷入『給付不能』,甲請求『出賣所得價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如代償請求權、不法管理)。最後針對『未終止借名契約』之障礙,點出主張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或不法管理利益,依法均不以終止契約為行使前提,從而得出甲主張有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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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名人未經同意出賣借名登記財產,借名人得否於未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前,逕向出名人請求交付其出賣所得之價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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