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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 題

📖 題組:
甲向乙購買 A 地,並借其好友丙之名,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丙之名下,甲丙間約定 A地由甲自行管理、使用和處分。其後,丙未經甲之同意,將 A 地以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賣給丁,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丁。試問:
甲未終止和丙之借名登記契約,卻逕行請求丙交付出賣 A 地所得之價金 700 萬元予甲,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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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考生應先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確立出名人丙之處分為「有權處分」,接著思考該處分導致內部借名登記契約陷於「給付不能」。最後指出,即便未終止契約,甲仍可基於代償請求權(民法第225條第2項)、不法管理(民法第177條第2項)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基礎,逕行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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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處分標的物,借名人於未終止借名契約之情形下,得否向出名人請求交付處分所得之價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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