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 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契約約定︰「本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名義人,得由乙方(即買受人乙)自由選擇或指定之。」嗣後甲受乙之指定,將 A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丙。然因乙逾期未付清價款,經甲定期催告未果,甲乃解除契約並沒收乙已付之價金。甲主張原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丙乃無法律上原因取得 A 地號土地所有權致其受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因而請求丙應將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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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應立刻想到「不當得利之三角關係(指示給付/縮短給付)」。破題關鍵在於釐清甲向丙為登記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誰對誰的「給付」,進而判斷甲解除契約後,應向乙還是向丙主張不當得利。切記「給付關係決定不當得利之當事人」,甲不能跳過乙直接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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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依買受人指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縮短給付),買賣契約經解除後,出賣人得否逕向該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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