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9 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出售予乙,系爭契約並約定:「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權利人之名義由乙方(買受人)指定,甲方(出賣人)不得干涉。被指定人亦有權請求甲方為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甲於 104 年 11 月間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所指定之丙並交付該地予丙時,乙僅支付價款 500 萬元。104年 12 月間,甲發現該土地買賣受乙詐騙之情事,乃於 105 年 1 月發函給乙,表明撤銷其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三個月後,甲起訴請求丙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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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利益第三人契約」結合「第三人詐欺」與「三面關係不當得利」的綜合考點。考生應先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判斷撤銷意思表示對兩者的不同影響(特別注意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關於第三人詐欺之規定);接著依據「給付目的」理論分析三面關係不當得利之請求對象,切忌將對價關係(甲乙間)的瑕疵直接向第三人(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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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甲因受買受人乙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後,得否向利益第三人丙主張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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