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甲為 A 別墅所有人,A 別墅環境清幽但無電梯,甲已搬到市區大樓居住,A 別墅已閒置多年,乙有興趣購買,但甲並無出售的意願,丙是乙的兒子,丙告訴甲必須以 1,000 萬元賣給乙,如不從,將讓他斷手斷腳,甲因害怕而與乙成立 A 別墅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取得所有權後準備裝修入住,出入 A 別墅數次後發現自己爬樓梯有點吃力,因而改變主意不想入住,隨後將 A 別墅以 1,200 萬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可對乙、丁主張何種權利?(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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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第三人脅迫之意思表示撤銷」及其衍生的「不當得利返還範圍」與「不動產善意受讓之衝突」。考生解題時應依循當事人關係分別探討:首先確立甲受第三人丙脅迫,得否向乙撤銷債權與物權行為,並論述原物返還不能時之價額償還;其次,面對第三人丁,需深入探討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脅迫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第759條之1第2項(不動產善意受讓)之法規競合與價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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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脅迫之撤銷權行使條件、不當得利之價額償還,以及脅迫撤銷之對抗效力與不動產善意受讓制度之衝突解決。 【解析】 壹、甲對乙之權利主張:得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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