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A 別墅所有人,A 別墅環境清幽但無電梯,甲已搬到市區大樓居住,A 別墅已閒置多年,乙有興趣購買,但甲並無出售的意願,丙是乙的兒子,丙告訴甲必須以 1,000 萬元賣給乙,如不從,將讓他斷手斷腳,甲因害怕而與乙成立 A 別墅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取得所有權後準備裝修入住,出入 A 別墅數次後發現自己爬樓梯有點吃力,因而改變主意不想入住,隨後將 A 別墅以 1,200 萬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可對乙、丁主張何種權利?(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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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第三人脅迫」對法律行為(債權與物權)之效力、後手「善意受讓」制度,以及無權處分下之「不當得利」與「不法管理」請求權競合。考生應先確認甲得否撤銷意思表示,進而判斷乙出賣給丁的性質(無權處分),最後分別討論甲對善意第三人丁之物上請求權,及對乙之利益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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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脅迫撤銷權之行使、不動產善意受讓之要件,以及無權處分下原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之不當得利與不法管理請求權競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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