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一、開設 A 油漆行之甲,某日竊取乙之 10 桶油漆,置放於 A 油漆行販售。一個月後,不知情之丙向甲購買其中 7 桶油漆,並將之使用於丙新購買之 B 屋牆壁。又經三個月,乙發現甲竊取油漆及將部分油漆出售給丙,以及丙將該油漆使用於 B 屋牆壁等情事。試問:乙對甲、丙該如何主張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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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物權變動之優先順序」與「請求權基礎分析」。看到題目應先將油漆分為「未出售的3桶」與「已出售的7桶」,接著檢視已出售部分的發展歷程:無權處分 → 善意受讓 → 盜贓物回復(§949、§950) →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811)。解題關鍵在於說明「附合」的效力優先,導致原物滅失獨立性而阻卻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再論述添附不當得利(§816)的「法律上原因」要件,最後對甲完整搜羅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與不法管理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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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對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影響,以及添附不當得利(§816)「無法律上原因」之認定;不法管理與侵權行為之競合。 【解析】 壹、乙對丙無權利可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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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附合與盜贓物處理
💡 動產附合致權利消滅後,物權回復與債權不當得利之請求判斷。
- 依民法第811、815條,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重要成分時,原動產所有權消滅,故無法主張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 民法第949條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行使,須以「標的物仍具獨立性」為前提;若已附合化為重要成分,則權利因失其標的而消滅。
- 添附不當得利(第816條)屬「權益侵害型」,若受讓人係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受領,實務與通說多認具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 針對處分人甲,乙得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主張享有管理利益,請求返還其出售他人之物所得之全部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