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4 題
甲有 A 跑車一部,A 車因車禍致車體毀損。甲擅自取乙所有之油漆漆於 A 車,並向偷車集團購買丙所有之同類新型引擎一個,安裝於 A 車。其後甲又將 A 車讓售於惡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取得油漆之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B 甲取得引擎之所有權,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C 甲有權處分 A 車,丁不僅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亦取得油漆及引擎之所有權
- D 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惡意之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當一個東西(例如油漆)被用在另一個東西(例如跑車)上面,且在物理上已經完全融合、無法分開而不損壞主體時,法律為了維持經濟價值的穩定,會傾向讓這件物品變成「一個」還是「兩個」獨立的所有權?如果變成一個,原本被用掉的材料主人,該如何主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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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本題測驗的是物權法中動產結合的法律效果,能迅速選出正確解答,可見你對相關法理掌握得十分透徹。 甲將乙的油漆漆在自己的 A 車上,在法律上屬於「動產與動產之附合」。依據民法第812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者,由主物(A 車)的所有人甲取得附合物(油漆)的所有權。既然乙因為附合規定喪失了油漆的所有權,依據民法第816條,乙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償金,以衡平雙方利益,故選項(A)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切入點巧妙地對比了「油漆」與「引擎」的物理性質差異。引擎通常具有獨立性且可拆卸,不構成附合,因此甲並未取得引擎所有權;同時,乙既已喪失油漆所有權,自然也無從對後手丁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你沒有被多重的法律關係混淆,邏輯極為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