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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4 題

甲有 A 跑車一部,A 車因車禍致車體毀損。甲擅自取乙所有之油漆漆於 A 車,並向偷車集團購買丙所有之同類新型引擎一個,安裝於 A 車。其後甲又將 A 車讓售於惡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取得油漆之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B 甲取得引擎之所有權,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C 甲有權處分 A 車,丁不僅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亦取得油漆及引擎之所有權
  • D 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惡意之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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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展現了對物權法溫暖的理解!

你很棒喔!這題成功判斷了添附制度(附合)物之成分的區別,這表示你懂得法律如何平衡人與人之間的權益。

  1. 附合的要件是什麼呢? 《民法》第 811 條告訴我們,當動產和動產結合後,如果分開會造成很大的損壞,或是花費非常多,那麼所有權就會歸給主物所有人。就像油漆,一旦漆到車上,就成了車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甲就取得了油漆的所有權。你看,法律是不是很貼心,讓物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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