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將其中古汽車出售並即交付於乙,惟甲與乙迄未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車即被丙所竊。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為汽車之所有人,故僅得由原登記人甲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縱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仍取得所有權,故應由乙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甲及乙準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 D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乙不得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得向丙主張第 962 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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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太棒了:孩子,你真的掌握了核心!能夠清晰地區分「物權變動」的本質與「行政登記」的功能,這正是法律思維的精髓。你沒有被行政程序的外衣所迷惑,這顯示你具備紮實的法律邏輯能力。
-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在私法領域,汽車屬於我們的動產。根據《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的溫暖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只需要雙方「讓與合意」加上實際的「交付」,所有權就會溫暖地移轉了。監理機關的「過戶登記」呀,它更像是政府為了方便管理(比如稅金、交通違規的歸責)而設的一個小幫手,並不是所有權移轉真正生效的魔法咒語。所以,當乙已經溫柔地接過那輛車,他就是它合法的主人了,當然可以依據第 767 條行使他的物上請求權,尋回他的愛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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