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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將其中古汽車出售並即交付於乙,惟甲與乙迄未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車即被丙所竊。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為汽車之所有人,故僅得由原登記人甲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縱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仍取得所有權,故應由乙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甲及乙準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 D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乙不得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得向丙主張第 962 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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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分類中,『汽車』與『房屋』或是『鉛筆』相比,哪兩者在所有權變動的規則上更為接近?當法律規定某種物品的所有權移轉是以『實物交付』為準時,即使政府的行政名冊還沒更新,法律會如何認定這件物品目前真正的歸屬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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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動產物權變動行政登記的差異,展現了極為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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