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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甲向乙買受房屋一棟,已交清價款,乙亦將房屋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 20 年後乙死亡,該屋由乙之子丙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B 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C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D 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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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依法與原屋主簽約並合法入住,但後來因為法律規定的『請求權期限』過了而無法強迫對方辦理過戶。此時,原屋主的繼承人能否僅憑『自己是登記名義人』,就主張入住者是『非法占用』而趕人?請思考: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是否會讓原本合法的契約占有權源,在瞬間變成『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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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之概括承受:依《民法》第 $1148$ 條,丙繼承乙之財產時,亦承受了乙在買賣契約上的出賣人義務。即便登記名義在丙身上,丙仍受契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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