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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移居美國前,將登記其名下之 A 屋委託好友乙管理。不久,乙死亡,丙見 A 屋長久無人居住而潛入該屋居住。丙居住 16 年後,甲返國得知丙居住 A 屋,遂請求丙歸還 A 屋,丙則抗辯甲請求歸還 A 屋之權利已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歸還 A 屋。試問: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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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看到「登記其名下之A屋」與「居住16年主張時效抗辯」,應立即聯想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得出已登記不動產無消滅時效適用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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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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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民法第769條及770條的區別性為何
📝 已登記不動產與時效
💡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不受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限制。
比較維度 已登記不動產 VS 未登記不動產
消滅時效適用 無適用 (釋107) 有適用 (15年)
占有時效取得 不適用 可適用 (769、770)
登記效力 具絕對效力 權利狀態欠缺公示
💬已登記不動產受登記制度絕對效力保障,不因長期未行使權利而喪失回復請求權。
🧠 記憶技巧:已登記不消滅,未登記才時效;七六七護本權,一零七定江山。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一律視為適用15年時效,忽略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力與釋字意旨。
釋字第164號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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