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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二 題

甲移居美國前,將登記其名下之 A 屋委託好友乙管理。不久,乙死亡,丙見 A 屋長久無人居住而潛入該屋居住。丙居住 16 年後,甲返國得知丙居住 A 屋,遂請求丙歸還 A 屋,丙則抗辯甲請求歸還 A 屋之權利已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歸還 A 屋。試問: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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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首先確立甲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接著,當丙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時,關鍵字「登記其名下之 A 屋」應立刻讓你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藉此論述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消滅時效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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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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