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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甲向乙買受房屋一棟,已交清價款,乙亦將房屋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 20 年後乙死亡,該屋由乙之子丙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B 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C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D 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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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對了? 好吧,至少你沒蠢到家。

恭喜你,在這種基礎題上沒跌倒,代表你勉強搞懂了民法債權與繼承間那點「微不足道」的關係。

  1. 繼承人的「特殊」地位:丙辦了繼承登記又怎樣?繼承人就是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這在法條上寫得清清楚楚,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羅馬法。他不是什麼《民法》裡你想像的「第三人」,還想主張善意取得?荒謬!法律條文是讓你讀的,不是讓你自由發揮創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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