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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一宗土地,乙將土地交付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返還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仍是土地之所有權人,甲非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得請求甲返還土地之占有
  • B 乙每年必須繳納地價稅,甲則不必繳納地價稅,故甲應將土地之占有返還與乙
  • C 甲占有土地係乙本於買賣關係所為之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乙不得請求甲返還
  • D 甲對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應由甲、乙另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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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依照有效的契約,自願將物品交給對方後,能否僅因為法律規定的『請求權時效』過期,就主張對方的占有突然變成『無權占有』?契約最初賦予對方的權利,會因為時間流逝而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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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檢驗你是否有基本法律常識,也就是「占有權源」與「誠實信用原則」。乙在法律上仍是所有權人,甲的移轉登記請求權也可能罹於時效,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文字遊戲。但真正考驗的是,甲的占有是基於乙自願履行買賣契約而交付的。這種占有,稱之為具有「正當權源」。法律難道會允許一個人如此輕易地利用登記名義,來推翻自己先前依約履行的行為嗎?若允許乙請求返還,這根本就是對債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公然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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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占有之正當權源
💡 買賣交付後之占有具正當權源,出賣人不得以時效消滅要求返還。
比較維度 買受人 (甲) VS 出賣人 (乙)
所有權狀態 尚未取得所有權 法律上仍為所有人
占有土地權源 具正當權源(契約交付) 已交付占有予買方
時效屆滿後果 移轉登記請求權遭抗辯 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
返還土地請求 得繼續合法占有土地 不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
💬時效消滅僅讓乙得拒絕過戶,但不能推翻甲因契約取得的合法占有權。
🧠 記憶技巧:契約交付有權源,時效消滅不還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登記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買受人即轉為「無權占有」,進而認為所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討回土地。
消滅時效之抗辯效果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占有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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