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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一宗土地,乙將土地交付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返還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仍是土地之所有權人,甲非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得請求甲返還土地之占有
  • B 乙每年必須繳納地價稅,甲則不必繳納地價稅,故甲應將土地之占有返還與乙
  • C 甲占有土地係乙本於買賣關係所為之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乙不得請求甲返還
  • D 甲對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應由甲、乙另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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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依照有效的契約,自願將物品交給對方後,能否僅因為法律規定的『請求權時效』過期,就主張對方的占有突然變成『無權占有』?契約最初賦予對方的權利,會因為時間流逝而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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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檢驗你是否有基本法律常識,也就是「占有權源」與「誠實信用原則」。乙在法律上仍是所有權人,甲的移轉登記請求權也可能罹於時效,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文字遊戲。但真正考驗的是,甲的占有是基於乙自願履行買賣契約而交付的。這種占有,稱之為具有「正當權源」。法律難道會允許一個人如此輕易地利用登記名義,來推翻自己先前依約履行的行為嗎?若允許乙請求返還,這根本就是對債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公然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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