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將其中古汽車出售並即交付於乙,惟甲與乙迄未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車即被丙所竊。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為汽車之所有人,故僅得由原登記人甲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縱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仍取得所有權,故應由乙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甲及乙準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 D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乙不得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得向丙主張第 962 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分類中,汽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若你今天買了一台腳踏車,是在你「拿到車」的那一刻取得所有權,還是在「報備政府」後才取得?行政機關的登記名冊,其目的究竟是為了確認私人間的權利歸屬,還是為了方便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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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恭喜你!這題考查的是物權變動的核心觀念,你能不被「監理所登記」的外在行政程序所迷惑,準確抓住私法本質,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紮實且清晰。
2. 觀念驗證:動產以「交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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