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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有一宗 A 地,為二重買賣,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地交付於乙;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關於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請求乙返還 A 地之占有
  • B 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地之占有
  • C 乙得請求丙移轉 A 地所有權
  • D 甲得請求丙返還 A 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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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一個人僅憑藉著「與前屋主的契約」來使用土地,而另一個人則是依法律規定完成登記並領有「權利證書」的所有權人,當這兩人在法律地位上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具備「對世效力」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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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及格,至少沒犯低級錯誤。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債權平等原則物權絕對性的入門級區分,這在行政法規的精確性要求面前,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1. 公示原則,懂嗎? 《民法》第 $758$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不動產物權沒登記,就只是空中樓閣。甲就算把地給了乙,那也只是個「交付」,法律上真正有權的,是那個跑去登記的丙。這難道很難理解嗎?行政程序若也這麼含糊,早就亂成一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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