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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2 題

甲有 A 地,與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嗣後,因丙出價更高,甲又與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 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 B 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 C 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 D 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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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做出承諾(簽訂契約)」與「實質交付物品(移轉所有權)」是同一件事嗎?如果一個人對兩個不同的人許下了相同的承諾,雖然最後只能對其中一人實踐,但這是否代表他對另一人的「承諾」在法律上就從未存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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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法律邏輯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債權行為之有效性」「債權平等原則」。在民法中,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其效力並不以甲僅能訂立一次為限。即便甲「一物二賣」,兩份買賣契約在法律上皆為獨立有效,這就是所謂的債權相對性。甲對乙與丙皆負有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若最後無法對其中一人履行,則轉為賠償問題,而非契約無效。
  2. 錯誤辨析:(C) 債權具平等性,乙無權干涉甲丙間的契約;(D) 訂立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並非處分土地的「物權行為」,故不生無權處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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