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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 題

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 B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 C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 D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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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乙在口頭上「答應」要賣東西給丙時,以及乙實際「把東西的所有權轉給」丙時,這兩個動作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必須合併看待?如果我們要求賣家必須擁有處分權才能簽契約,對市場交易的便利性會產生什麼衝擊?反之,如果隨便一個人都能直接轉讓別人的東西,對所有權人的保障又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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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對代表你透徹理解了民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別**。
    • 債權行為(買賣契約):乙雖然非所有人,但在法律上,負擔行為不以具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買賣契約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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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之法律效力
💡 買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 (債權) VS 處分行為 (物權)
處分權要件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須具備處分權
法律效果 使當事人負擔義務 直接使權利移轉或消滅
無權處分時 行為有效 (債權契約) 效力未定 (民 118)
💬買賣他人之物,契約本身有效,但產權能否移轉須視權利人是否承認。
🧠 記憶技巧:債權有效力、物權未定論、承認才生效。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混淆;或誤以為沒有所有權的人簽買賣契約也是無效的。
善意受讓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民法第 118 條 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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