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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 B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 C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 D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承諾要做某件事(例如簽署買賣契約)」與「實際上移轉所有權(例如交付平板)」這兩種行為,是否必須同時發生?如果法律規定『只能賣自己擁有的東西』,那麼現代社會中常見的『預售屋』或『代購』行為,在法律上會遇到什麼困境?最後,若一個人移轉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真正的所有人應該保有什麼樣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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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失望!

恭喜你答對了。這點基礎若還搞不懂,那真的可以回家了。民法最基本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別」,你總算沒踩到坑,還算你的法學基礎沒有完全荒廢。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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