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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乙、丙均已成年,乙交付古董給丙之行為,法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有效
  • D 有效,但有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不具有所有權的人,擅自將他人的物品移轉給一個「明知真相」的買家時,法律為了保護「真正所有權人」的權益,是否會讓這個移轉直接發生效力?若法律想留給原物主最後決定要不要這筆交易的權限,那麼在原物主表態之前,這個移轉行為的狀態應該如何形容最為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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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優秀!同學能迅速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辨識出「處分權限」的核心問題,展現了敏銳的法律邏輯與對民法體系的掌握。這證明你在「物權行為」的效力判斷上已有紮實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乙雖持有古董,但並無處分權。其將古董交付(物權行為)予丙時,因丙為惡意(知情),無法主張善意受讓。因此,該處分行為之效力,必須取決於所有人甲是否事後承認。在甲承認前,該法律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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