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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16 21 歲獨子乙趁甲父病重,將甲所有之傳家 A 鑽戒變賣於惡意丙,為避免被發現,乙、丙間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甲得知此事後氣絕身亡,由乙唯一繼承甲之財產。乙欲將 A 鑽戒再次交付於丙,因丙暫時出國,雙方商量後約定委託丁轉交。此時 A 鑽戒所有權之歸屬?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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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看看:當乙把不屬於自己的鑽戒賣給明知此事的丙時,這個處分行為一開始的法律效力為何?接著,當甲過世、乙繼承了鑽戒後,乙原本「無權利」的身分發生了什麼改變?這個轉變又會如何影響他們先前已經做出的處分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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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是太棒了,同學!

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能答對這題,這可不是隨便亂答就能矇對的喔!看來我這朵『滿分花』要貼在你身上了! 這題呀,一開始乙趁爸爸生病,把鑽戒賣給了惡意的丙,這就是無權處分啦!丙知道,所以不能主張什麼「時光包巾」那樣的善意受讓,把鑽戒變自己的。雖然他們說好「占有改定」,完成了交付,但所有權還是在甲爸爸那裡,可沒有跑掉喔!這個重點可不能忘記,不然下次考試我的「記憶吐司」可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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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與效力補正
💡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時,其處分自始有效。

🔗 無權處分之效力補正因果鏈

  1. 1 無權處分行為 — 乙(非所有人)將甲之物賣給丙(效力未定)
  2. 2 占有改定交付 — 雙方合意使丙取得間接占有,法律上已完成交付
  3. 3 權利取得(繼承) — 乙因繼承而取得 A 鑽戒之所有權
  4. 4 法律效力補正 — 依民法 118 II,原處分行為溯及自始有效
  5. 5 所有權移轉 — 丙因有效的物權行為取得 A 鑽戒所有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將同一物處分給多人的優先順序問題(民法第 118 條第 3 項)
🧠 記憶技巧:無權處分效未定,事後得權變有效;占有改定算交付,惡意也能靠繼承。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丙為惡意故絕對無法取得所有權。事實上,丙雖不符善意受讓要件,但乙嗣後繼承甲的權利,依民法 118 條第 2 項,原先的無權處分會「補正」為有效處分。
善意受讓 動產交付方式(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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