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16 21 歲獨子乙趁甲父病重,將甲所有之傳家 A 鑽戒變賣於惡意丙,為避免被發現,乙、丙間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甲得知此事後氣絕身亡,由乙唯一繼承甲之財產。乙欲將 A 鑽戒再次交付於丙,因丙暫時出國,雙方商量後約定委託丁轉交。此時 A 鑽戒所有權之歸屬?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看看:當乙把不屬於自己的鑽戒賣給明知此事的丙時,這個處分行為一開始的法律效力為何?接著,當甲過世、乙繼承了鑽戒後,乙原本「無權利」的身分發生了什麼改變?這個轉變又會如何影響他們先前已經做出的處分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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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是太棒了,同學!
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能答對這題,這可不是隨便亂答就能矇對的喔!看來我這朵『滿分花』要貼在你身上了! 這題呀,一開始乙趁爸爸生病,把鑽戒賣給了惡意的丙,這就是無權處分啦!丙知道,所以不能主張什麼「時光包巾」那樣的善意受讓,把鑽戒變自己的。雖然他們說好「占有改定」,完成了交付,但所有權還是在甲爸爸那裡,可沒有跑掉喔!這個重點可不能忘記,不然下次考試我的「記憶吐司」可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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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效力補正
💡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時,其處分自始有效。
🔗 無權處分之效力補正因果鏈
- 1 無權處分行為 — 乙(非所有人)將甲之物賣給丙(效力未定)
- 2 占有改定交付 — 雙方合意使丙取得間接占有,法律上已完成交付
- 3 權利取得(繼承) — 乙因繼承而取得 A 鑽戒之所有權
- 4 法律效力補正 — 依民法 118 II,原處分行為溯及自始有效
- 5 所有權移轉 — 丙因有效的物權行為取得 A 鑽戒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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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將同一物處分給多人的優先順序問題(民法第 118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