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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一只移轉予乙占有,並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債務。乙於占有該鑽戒期間中,向丙詐稱其為該鑽戒之所有人,將該鑽戒出售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且已實際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自實際由乙受領交付鑽戒時起,成為該鑽戒之所有人,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 B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二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但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 C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一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但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 D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二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且不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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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必須在「保障原所有人之權利」與「維護交易市場的信賴與安全」之間做選擇時,若該物是由原所有人『自願』交付給他人,事後卻被該人私自轉賣,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方承擔較大的風險?是那位當初選錯信任對象的人,還是那位僅憑物品占有外觀而善意購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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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動產善意受讓制度。甲自願將鑽戒交付乙占有(設定質權),乙雖為「無權處分」,但丙身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第三人,基於對乙占有公示外觀之信賴,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丙即刻取得所有權。因該鑽戒非屬「盜贓、遺失物」,故無第 949 條兩年內請求回復所有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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