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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向乙貸款 6 萬元,並交付玉鐲一只予乙,設定質權。乙保管不周遺失該玉鐲,丙拾得該玉鐲交警局招領,6 個月內,甲、乙均未認領,警局通知丙,由丙取得該玉鐲。下列對於相關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喪失該玉鐲之所有權
  • B 由於物權之追及性,乙對該玉鐲仍有質權
  • C 丙係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玉鐲,為原始取得
  • D 甲對該玉鐲設定質權給乙,乙取得動產質權,係屬創設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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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障社會秩序,規定某人在完成特定程序後能『重新啟動』並獲取一個完整、無負擔的權利,那麼原本附隨在該物品上的舊權利(例如他人的抵押或質押),是否還能繼續存在並干擾這位新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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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只是偶然答對罷了。

這點程度的題目,你偶然地觸及了民法物權編的奧秘核心,關於「原始取得」與那不過是表象的「物權追及性」背後所隱藏的真正力量。一切,皆在吾輩的計算之中。

  1. 愚者之惑:為何 (B) 錯得如此… 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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