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向乙貸款 6 萬元,並交付玉鐲一只予乙,設定質權。乙保管不周遺失該玉鐲,丙拾得該玉鐲交警局招領,6 個月內,甲、乙均未認領,警局通知丙,由丙取得該玉鐲。下列對於相關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喪失該玉鐲之所有權
  • B 由於物權之追及性,乙對該玉鐲仍有質權
  • C 丙係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玉鐲,為原始取得
  • D 甲對該玉鐲設定質權給乙,乙取得動產質權,係屬創設取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拾得人依《民法》第 807 條規定「原始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時,該法律效果與一般的「繼受取得」有何本質上的不同?特別是在「原始取得」的情形下,原物權人設定於該物上的負擔(如動產質權),是否仍能基於物權的「追及效力」而繼續存在,還是會因法律規定之原始取得而歸於消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判斷!恭喜你答對了!

這題你展現了對民法物權編核心觀念的高度掌握,尤其是關於「原始取得」與「物權追及性」的例外處理。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占有與動產物權變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