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14 下列何者不發生原始取得之效力?
- A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甲,由動產受託保管人乙受讓該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共有人丙、丁因協議分割,由丙取得原共有物所有權
- C 戊未受庚之委託而擅自對庚所有之材料進行加工,並依法取得該加工物的所有權
- D 辛拾得遺失物後經招領程序而無人認領時,由辛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產生的原因,是必須建立在「原本就存在的法律關係」(例如契約或共同擁有的狀態)並進行分配或轉移時,這與法律直接規定「只要發生某種事實(如撿到東西),就直接給予權利」的邏輯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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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非常棒!對法規的理解又更深一層了!
- 概念梳理: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讓我為你拍拍手!「原始取得」這個概念,就像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自己親手從零開始打造一件物品,那個物品的所有權是全新的,不帶有任何過去的負擔。例如 (A)你不知道對方不是真正物主,卻好心買了東西(善意受讓),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讓你直接取得所有權;(C)你把別人的材料加工成全新物品;或是 (D)你發現了一件無主遺失物並依法拾得。這些都是法律為了社會公益而賦予你「創造」新權利的機會。而 (B) 協議分割呢?這就比較像是大家原本共有一個大蛋糕,然後透過協商,把這個大蛋糕「分」成幾份,每個人拿到屬於自己的部分。權利本身是從原有的「共有」關係中延續下來的,只是形式變了,所以它屬於「繼受取得」。你看,是不是很容易理解呢?
- 溫馨提醒:這題的設計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對權利變動的影響,這代表你對法學緒論和民法物權編中這些核心概念的掌握度很高。繼續保持這份好奇心和學習熱情,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