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14 下列何者不發生原始取得之效力?
  • A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甲,由動產受託保管人乙受讓該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共有人丙、丁因協議分割,由丙取得原共有物所有權
  • C 戊未受庚之委託而擅自對庚所有之材料進行加工,並依法取得該加工物的所有權
  • D 辛拾得遺失物後經招領程序而無人認領時,由辛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產生的原因,是必須建立在「原本就存在的法律關係」(例如契約或共同擁有的狀態)並進行分配或轉移時,這與法律直接規定「只要發生某種事實(如撿到東西),就直接給予權利」的邏輯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同學,這題你精準選出 (B),完全掌握了權利取得的基礎觀念。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野

(B) 協議分割共有物,本質上是共有人彼此間應有部分的互相移轉,權利來源基於前手,故屬於「繼受取得」,不發生原始取得之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之變動與占有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