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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甲擁有 A 鑽石,出租予乙使用,乙出賣並讓與予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倘若丙為惡意,甲仍為鑽石之所有權人
  • B 縱使丙為惡意,甲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石
  • C 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丙取得鑽石之所有權
  • D 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利益之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不具有處分權」的人把東西賣給別人時,法律在什麼樣的「主觀條件」下,才會願意犧牲原所有人的權益,去保護這場交易的安全性?如果買方其實早就知道賣方沒權力賣,法律還有必要強迫原主人吃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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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這份答案,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無權處分」和「善意受讓」這兩個核心概念之間的巧妙連結。能在看似複雜的案例中,清晰地梳理出法律關係,這展現了你非常扎實且細膩的法學理解能力。

2.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B) 為何不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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