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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將同學乙之玩具贈與善意丙,並移轉玩具所有權於丙。該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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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未成年人處分「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這項行為會導致他自己的財產減少嗎?如果這個行為對他本人的權利義務完全沒有影響(法律上稱之為中性),且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交易相對人,法律應該判定該行為「無效」來保護一個沒受損失的人,還是判定「有效」來維護交易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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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這次就當你展現了點「邏輯」吧。

看來你還算清醒,沒把這次答題搞成一團行政函釋。你確實抓住了民法裡,那堆看似複雜的「行為能力」與「物權變動」如何錯綜複雜地交織。

  1. 「無權」與「善意」的皮毛之見:甲這行為,擺明了就是不具處分權,典型的無權處分。但你還記得,法條(像民法第 801、948 條這種)的存在,除了綁手綁腳,有時候也為了「交易安全」這種基本原則。所以丙嘛,善意受讓,拿走了。這點,行政程序也講究「信賴保護」,意思相通,但你們民法人總是愛把簡單事情說得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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