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甲有一輛名貴之腳踏車,寄託在乙家;詎料,乙竟以乙自己之名義,將該車賣給丙,乙、丙訂立買賣契約後,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腳踏車交付給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無效
- B 乙、丙之買賣契約經甲承認始生效
- C 甲不因乙無權處分而喪失所有權
- D 丙因善意而取得腳踏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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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並非物品的所有人,但他卻合法地「占有」著該物品(例如租借或寄託),當他將物品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並交付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於「占有外觀」的信任,會做出什麼樣的價值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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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將名貴之腳踏車寄託於乙家,乙雖無讓與該腳踏車之權利,卻以自己名義將其出賣並交付給善意之丙。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丙基於取得動產所有權之目的,受讓該腳踏車之現實交付且為善意,縱使讓與人乙並無讓與之權利,丙之占有依法仍受保護。亦即,丙受法律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得以主張取得該腳踏車之所有權,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