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一幅名畫賣於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乙。嗣後,乙與丙訂立贈與契約,將該幅名畫贈與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並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向乙表示撤銷買賣契約,即僅撤銷債權契約,不撤銷物權契約。若甲無過失,而乙與丙均為善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 B 丙對甲不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 C 乙與丙對甲應連帶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 D 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從他人處得到一樣東西,雖然法律上程序完備,但後來發現起初的交易理由消失了(例如契約撤銷);而這個人隨後「一毛錢都沒收」就直接把東西送給了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本的物主想要追討,而中間那個人已經雙手空空且沒有拿半點好處,法律應該叫「付出代價的人」還是「免費得到好處的人」來承擔最後的返還責任,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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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受領物無償讓與第三人時的法律效果。甲僅向乙撤銷債權契約(買賣契約)而不撤銷物權契約,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乙仍有效取得名畫的所有權。但因作為法律上原因的買賣契約已被撤銷,乙保有該名畫即喪失法律上之原因,依法成為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隨後,乙與丙訂立贈與契約並交付名畫,因乙當時仍是有權處分人,丙有效取得名畫所有權。然而,因乙屬於善意受領人,且已將名畫移轉給丙,導致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依法得以免除對甲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在此情形下,由於乙是透過「贈與」將名畫無償讓與給丙,依據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因受領人乙已免除返還義務,第三人丙必須在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擔返還責任。綜上所述,乙對甲已無返還義務,而丙應於乙免責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故選項D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