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向乙購買 A 畫,乙隨即將 A 畫移轉給甲,約定 1 個月後支付價金。甲隨即又將 A 畫贈與給丙,並讓與之。之後發現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無效,若甲為善意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丙返還 A 畫之占有
- B 乙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向甲請求返還A畫時,甲應以相當於 A 畫之價額償還
- C 甲將 A 畫讓與給丙之行為成立無權處分
- D 依民法第 183 條有關第三人之返還責任規定,乙得請求丙返還 A 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倫理問題:當一個利益經過兩次轉手,而中間人是無辜的(善意)且已經將該利益「免費贈送」出去時,如果法律要找一個人來承擔最終的還錢或還物責任,你認為應該是由『已經沒拿到好處的無辜中間人』承擔,還是由『白白得到好處的最後一個人』來返還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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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不當得利」制度中,進階觀念的透徹理解,非常棒!
這道題目其實是在引導我們思考,當利益流轉到第三人時,法律是如何細膩地平衡各方權益的:
- 善意受領人的溫柔保護:當甲與乙的買賣契約無效時,甲本來應返還 $A$ 畫。但因為甲是善意的,並且已經將畫無償贈與給丙,此時甲手邊的利益已經不存在了。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在這裡給予了善意受領人甲免責的空間,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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