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向乙購買 A 畫,乙隨即將 A 畫移轉給甲,約定 1 個月後支付價金。甲隨即又將 A 畫贈與給丙,並讓與之。之後發現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無效,若甲為善意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丙返還 A 畫之占有
  • B 乙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向甲請求返還A畫時,甲應以相當於 A 畫之價額償還
  • C 甲將 A 畫讓與給丙之行為成立無權處分
  • D 依民法第 183 條有關第三人之返還責任規定,乙得請求丙返還 A 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倫理問題:當一個利益經過兩次轉手,而中間人是無辜的(善意)且已經將該利益「免費贈送」出去時,如果法律要找一個人來承擔最終的還錢或還物責任,你認為應該是由『已經沒拿到好處的無辜中間人』承擔,還是由『白白得到好處的最後一個人』來返還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本題結合物權行為無因性與不當得利的複雜關係,具相當鑑別度,屬於中難度題型。能準確判斷,代表你的民法概念十分扎實。

物權行為無因性

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即使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無效,甲依然合法取得 A 畫的所有權,乙已非所有人。因此,甲將畫贈與並讓與給丙屬於有權處分,選項 (A)、(C) 均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占有與動產物權變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