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撤銷?
- A 甲誤將真畫當贗品出售給乙,甲之出售行為
- B 甲、乙訂婚後寄出婚禮邀請函,丙購買金項鍊欲送甲、乙結婚禮物,甲、乙卻在婚期前因吵架取消婚禮。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
- C 甲、乙成立 A 款車買賣契約,甲誤將 B 款車為 A 款車交付,甲之 B 款車所有權移轉交付之行為
- D 甲去 B 銀樓欲買純金項鍊當母親節禮物,也向 B 銀樓表明要購買純金項鍊當母親節禮物,最後甲買了一條 18K 項鍊,事後甲發現自己買錯了。甲錯買 18K 項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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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走進店裡,準確地買到了他心目中想要的商品,且店員也沒有拿錯貨物。僅僅是因為這名消費者「買這件東西的理由」在事後消失了(例如原本要送的人不收),法律應該為了這個「個人理由」而破壞已經成立的買賣契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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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上關於意思表示錯誤得否撤銷之規定。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在選項(B)中,丙購買金項鍊欲作為結婚禮物,其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內容(購買該金項鍊)本身並無錯誤,丙確實有意願購買該物品,其僅是促成購買行為的內心緣由(預期甲、乙會結婚)發生落空。此種單純的內心緣由並非意思表示之內容,亦不屬於該法條所明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故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原則上不得依該條規定撤銷,選項(B)為正確答案。 相對而言,選項(A)誤將真畫當作贗品出售,以及選項(D)原本欲買純金卻錯買18K項鍊,皆屬於對「物之性質」產生錯誤,因物品的真偽與材質在交易上皆認為重要,依法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原則上得撤銷;而選項(C)甲原欲交付A車卻誤交付B車,屬於「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原則上亦得撤銷。綜合所述,僅選項(B)之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