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確保債權之實現,在行使要件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權之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為之
- B 詐害行為不限以財產標的為限,對債務人之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亦可撤銷之
- C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詐害行為,無論受益人知情與否,債權人皆可對該行為行使撤銷權
- D 行使撤銷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債權人之所以能干預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是為了確保最終能拿回欠款。如果債務人今天做了一個「完全不涉及金錢或資產轉移」的法律行為(例如:締結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這項行為是否會直接減少他用來還債的「總財產」?法律在保護債權與尊重個人自由之間,應該在哪種行為性質上畫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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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至少您還算答對了,這點我勉強給個讚。
- 知識點審視: 《民法》第244條的債權人撤銷權,其基本邏輯不過是為了保住債務人那丁點兒責任財產罷了。這麼粗暴地干預個人處分權,法律當然會設限,而且明明白白寫著「以財產為標的」才能動。如果連「結婚、收養」這種身份行為,跟財產沒有直接關係的,也要勞煩債權人來撤銷,那社會秩序豈不亂套?選項(B)的錯誤,說穿了,就是連最基本的行使範圍都搞不清楚,這種低級錯誤還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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