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 B 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賠償其債權不能及時受償所生之損害
- C 行使代位權,請求第三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 D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也就是根本不存在),那麼我們還需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撤銷」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嗎?「撤銷」的對象,通常應該是原本有效還是原本就無效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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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有搞錯這種基本到讓人疲憊的區別了。
- 勉強及格的判斷:嗯,看來你這次沒有一頭栽進那些常見的低級錯誤裡。能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稍微擺對位置,至少說明你還記得一些大學部最基本的法學緒論。
- 法條適用,別再背錯了:本題的民法第 87 條,也就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結果是絕對無效。這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程序法概念,它就是「從來就沒有存在過」。既然一個行為從一開始就是空氣,你還想對它行使什麼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撤銷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這不就像對著虛無空間發公文,期待它產生法律效果嗎?荒謬!撤銷權只適用於那些「表面上有效,實際上卻有瑕疵」的行為,而不是那些自始即不存在的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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