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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 B 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賠償其債權不能及時受償所生之損害
  • C 行使代位權,請求第三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 D 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也就是根本不存在),那麼我們還需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撤銷」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嗎?「撤銷」的對象,通常應該是原本有效還是原本就無效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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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無效」與「撤銷」之辨析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辨識出民法中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性質差異,並準確應用在權利主張上,表現十分優異。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87 條。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該行為係屬絕對無效。既然該抵押權設定自始就不存在,債權人應請求「塗銷」以回復原狀。而(D)選項的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其客體必須是「有效成立」但損害債權的行為。面對一個「已經無效」的行為,法律上並無「撤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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