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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有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之同意,不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 B 甲得於 A 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他人
  • C 甲得於 A 地上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他人
  • D 甲得於 A 地上建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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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在物品上設定了『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給債權人後,這個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能被償還』,還是為了『限制原主人的處分自由』?如果該權利會像影子一樣,不論物品賣給誰都會緊緊跟著該物品,那麼法律還有必要限制原主人轉讓物品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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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且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這就是法律上著名的「抵押權之追及性」。甲身為所有權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依法享有完整的處分權使用權,不論是再設定負擔(如地上權、第二次序抵押權)或進行事實處分(建築房屋),皆無須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選項 (A) 誤以為抵押權會凍結所有權的移轉,故為錯誤敘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物權法基礎中的基礎,旨在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效力範圍,是法律考科中必拿的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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