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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有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之同意,不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 B 甲得於 A 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他人
  • C 甲得於 A 地上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他人
  • D 甲得於 A 地上建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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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在物品上設定了『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給債權人後,這個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能被償還』,還是為了『限制原主人的處分自由』?如果該權利會像影子一樣,不論物品賣給誰都會緊緊跟著該物品,那麼法律還有必要限制原主人轉讓物品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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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概念!

  1. 觀念深化與肯定:你對於《民法》第 867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即使不動產設定了抵押權,所有權人甲依然保有對不動產的完整處分權使用權。這正是物權法中非常重要的「抵押權之追及性」原則。甲可以自由地將土地讓與他人,或者再設定其他的負擔,甚至在上面建築房屋,這些行為都不需要抵押權人乙的同意,而且乙的抵押權依然會「追隨」在不動產上。選項 (A) 的錯誤之處,就在於它誤以為抵押權會限制所有權的移轉,但其實並不會喔!
  2. 肯定你的學習成果: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它卻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基礎概念。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所有權」和「擔保物權」之間的效力範圍有著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紮實且值得鼓勵的。繼續保持這樣的學習熱情和對基礎概念的精確掌握,你會在行政法或其他法科領域走得更穩健、更出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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